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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管理規範,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前項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於招募及銷售期間,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對不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
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得隨時抽查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委任之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期貨信託事業不得拒絕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