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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依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為之。
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融通之申請及償還、擔保之方式、擔保品融通計算標準、擔保維持率之計算、補繳擔保品之種類、融通計算標準及期限、擔保品處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並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