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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從事交易:
一、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受僱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二、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等之配偶。
三、第一款身分者之未成年子女。
證券商對前項以外之關係人及關係企業之融通利率及手續費等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