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與客戶簽訂借貸款項契約書。
前項借貸款項契約書內容,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
一、融通事由。
二、融通範圍。
三、融通期限。
四、融通額度。
五、融通利率、手續費費率及以年百分率揭示之總費用。
六、債權確保規範,包括擔保品標的、補繳擔保品種類、擔保維持率、補繳期限及第七條第四項約定之償還方式。
七、客戶償還融通款項,證券商將擔保品撥還客戶之方式。
八、擔保品之處分。
九、契約之生效及存續期間、契約變更與終止之處理方式。
十、爭議事項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