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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辦法獎金分配方式如下:
一、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檢舉而應給與獎金者,由主管機關依所檢舉事證及資料對查獲違法案件之貢獻程度,審核獎金額度。
二、同一案件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另有獎勵者,應予合併計算,其超過本辦法所定最高標準部分,不予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