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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會議事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至前條規定;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準用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但常務董事會屬七日內定期召集者,得於二日前通知各常務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