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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2 條
審計委員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變更之。
非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審計委員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成員未達全體成員二分之一者,經在席獨立董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前條規定。
審計委員會議事進行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主席未依第二項規定逕行宣布散會,其代理人之選任準用第七條第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