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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境外基金機構應於投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時,自行或委任總代理人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予投資人。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者,應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予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