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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前項條件、資格、申請程序、人員管理、契約簽訂、帳務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