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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程序如下:
一、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
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