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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委任期貨商與期貨交易人簽訂之受託契約中,應增訂約款明定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委任期貨商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約定,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對受託契約中該約款予以確認並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