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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但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業務者,應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或相當章程之文件。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及場地設備概況。
四、董事會、理事會或股東會會議紀錄。
五、與委任期貨商所簽訂之委任契約。
六、經營國內期貨經紀業務之委任期貨商具本國期貨結算機構結算會員資格之證明文件。
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八、符合前條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案件檢查表。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