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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依結算會員種類擬訂其資格條件,並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前項會員種類與資格條件之擬訂,應衡量其資本額、財務結構、債信情況及其他財務、業務條件,其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並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