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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注意查察其結算會員之財務、業務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並訂定查核辦法報會備查。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應即為適當處置,並通知本會及期貨交易所。
期貨結算機構為前項之查察時,發現其結算會員有經營不善,發生虧損致信用難以維持,或遇有突發事件,或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者,應即為專案檢查,並予輔導。
結算會員不能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期貨結算機構應即為專案檢查,並督導承受結算會員接辦其結算、交割事務。
前二項處理程序及查核輔導辦法,由期貨結算機構會同期貨交易所擬定,申報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