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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期貨結算機構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期貨結算機構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經本會許可後亦同。
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並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應按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百分之五繳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