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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期貨交易所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五)。
二、章程與業務規則。
三、場地、人力及軟硬體設備情形說明。
四、已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五、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開業當年度及其次年度財務預測。
六、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除檢具前項規定之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公司執照影本。
二、公司章程。
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股東名冊。
五、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暨其資格與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六、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登記表(格式如附件四)暨無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董事會議事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