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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期貨商遇期貨交易所有緊急情事而暫停交易時,期貨商應立即於公告欄內公告,其有重大影響期貨交易人權益時,應向本會申報並應及時通知期貨交易人。
前項暫停交易屬國外期貨交易者,期貨商應立即向本會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