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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期貨商對不同客戶所為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應就交易結果,依誠信原則進行分配。
期貨商為前項之分配時,不得對所屬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作較其他客戶有利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