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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期貨經紀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期貨經紀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
業。                        
外國期貨經紀商限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且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
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非期貨經紀商不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