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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期貨經紀商於接受委託後,應直接於國外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本國期貨
經紀商得委託經許可之外國期貨經紀商或本國期貨經紀商直接於國外期貨
交易所進行交易,並應以客戶名義逐筆委託。
外國期貨經紀商不得複委託其他期貨經紀商進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