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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7-1 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
第一項之公司或機構,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