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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2 條
期貨商之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一定成數,或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之一定比例時,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未如期改善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限制其部分業務或撤銷其許可。
前項成數、調整後淨資本之計算、比例及相關申報、限期改善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