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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期貨商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商因期貨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前項營業保證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期貨商因履行前項責任,致營業保證金低於第一項所定額度時,應予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