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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1 條
客戶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轉讓,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時,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檢具過戶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參加人申請辦理;由參加人將客戶應劃撥交付受讓人之有價證券相關資料輸入電腦通知保管事業,並於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前項申請轉讓之有價證券屬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且非私募者,應由參加人審核確認;其他有價證券之轉讓作業,應由參加人將過戶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保管事業轉送發行人審核確認。
申請轉讓之有價證券經參加人或發行人審核確認無誤後,保管事業即自轉讓人之參加人帳簿客戶所有部分,如數撥入受讓人之參加人帳簿之客戶所有部分。
參加人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轉讓,除屬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且非私募者,應由保管事業審核確認外,其他有價證券準用第一項、第二項後段及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