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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
二、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辦理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保管或登錄,有虛偽、詐欺、隱匿、遺漏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四、其他違反法令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