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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基金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金簡介:至少應包括基金名稱、基金種類、私募總額、受益權單位總數、每受益權單位面額及存續期間;外幣計價基金應敘明基金計價之幣別,且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該幣別為之。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三、基金投資:至少應包括基金投資之方針、範圍及決策過程、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權限及基金運用之限制。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四、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五、投資收益分配之項目、時間及給付方式。
六、申購受益憑證:至少應包括申購程序與截止時間、申購價金之計算與給付方式、受益憑證之交付方式與交付日期、基金成立與不成立之條件及不成立時之處理方式。
七、買回受益憑證:至少應包括買回程序與截止時間、買回價金之計算與給付方式及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八、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至少應包括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與其計算、給付方式、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與其計算、繳納方式及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九、向受益人揭露之資訊:至少應包括依法令與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向受益人揭露之資訊內容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