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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應以不得請求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買回之基金為限;並檢附下列書件,報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發行計畫。
三、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
四、公開說明書。
五、董事會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議事錄。
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符合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信託機構無第十四條規定所列各款之聲明文件。
八、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年度財務報告。
九、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稱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發行計畫,其應記載事項由本會定之。
本會為審核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申請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案件,應先洽商本條例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