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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信託機構應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最近一年財務報表及其他本會規定應公開之文件,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代理人之營業處所,以供查閱。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信託機構,應依投資人之請求,提供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之副本,並得收取該契約副本之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