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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財產應由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財產評審委員會每三個月評審一次,計算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並公告之。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除土地及建築物外之資產總值,並於次一營業日公告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資產組合明細。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以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計算之。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以計算日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之。
第一項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財產評審委員會,應訂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財產評審原則,據以確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