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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基金之名稱不得違反其基本方針及投資範圍,且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基金有約定到期日者,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存續年期或到期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