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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應記載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關於維護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全權委託投資與境外基金相關業務之秩序、公正及保護受益人或客戶事項。
二、關於防止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全權委託投資與境外基金相關業務之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等不法之行為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本法及證券期貨管理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督促會員自律,共謀業務上之改進及聯繫、協調事項。
五、關於會員業務紛爭調處事項。
六、關於會員及會員代表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規章、自律公約或相關業務自律規範、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之處置事項。
七、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前項章程之擬訂或修正,經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應即申報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