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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信託業、期
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
,除證券交易法、信託業法、期貨交易法、保險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準用第四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