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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事業內部稽核人員對於檢查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應據
實揭露於稽核報告,並於該報告陳核後加以追蹤,定期作成追蹤報告,以
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事業應就前項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及改善情形,列為各
部門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應包括本會或同業公會檢
查所發現、內部稽核作業所發現、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自行檢查及
會計師專案審查所發現之各項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