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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投資計畫書,應載明:
(一)投資計畫:含投資目的及預期效益、資金來源及運用計畫、營業計畫、資金回收計畫;如為控股公司型態者,應將再轉投資之投資計畫一併提出。
(二)業務經營規劃:含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其他主要發起人或股東之簡介、經營業務、營業項目及業務經營原則。
(三)未來二年之財務狀況之預估。
四、新設公司或被投資公司之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五、投資地之相關管理法令或自律公約。
六、申請日全部投資事業明細表。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核准投資外國事業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實際投資之相關證明書件,申報本會備查。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核准本條第一項投資事項,並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資格條件或第二項者,得檢具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之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增加對該外國事業之投資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