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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有第六條規定之情事。
三、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