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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律師法律意見書。
二、受託機構填報及會計師或律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彙總意見。
三、受託機構視信託財產性質,委請在技術、業務、財務等各方面具備專業知識及豐富經驗之專家,就本次募集受益證券之未來發展,進行比較分析並出具意見者,應揭露該等專家之評估意見。
四、受託機構與律師或會計師間有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五、本次募集受益證券於申請核准時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補充揭露之事項。
六、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
七、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八、其他本會規定應揭露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