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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受查人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而予以隱飾或簽發不實、不當之報告。
二、委託人或受查人提供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未依有關法令、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慣例編製,致有令人誤解之重大事項,會計師因未盡專業上之注意義務而未予指明。
三、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致對於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內容存有重大不實或錯誤情事,而簽發不實或不當之報告。
四、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並作成工作底稿,即簽發報告。
五、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簽發適當意見之報告。
六、其他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所簽證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足以損害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