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負債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流動負債 各項應付款、借款等及其他在經常業務程序中,須於一年
或一營業週期內以流動資產或其他流動負債償付之負債。但營業週期
長於一年者,得改以一個營業週期作為劃分流動及非流動之標準,採
用該項標準時,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
(一) 應付票據 應付之各種票據。
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應付銀行、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票據,應作適當之表達。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列明擔保名稱及帳面價值。
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
流動負債,但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二) 應付帳款 因購原物料、商品或營務所發生之債務。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
別列示。
應付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款項,應為適當之表達。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三) 其他應付款 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
稅捐、薪工及股利等。
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紅利,應註明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
每期結算損益時,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預計應納所得稅,應列為流
動負債。
其他應付款中佔應付帳款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
列明。
(四) 短期借款 包括銀行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短期借款如須另立票據
提供擔保者,應列入應付票據。
短期借款應註明借款名稱、利率、到期日及保證情形,如有提供擔
保品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向股東、員工及附屬事業之借入款,應分別列明。

(五) 預收款項 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如預收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之預
收定金等。
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並註明有關約定事項。
(六) 其他流動負債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如公司債券及長
期借款在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之部份。
以上各類流動負債,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
併入其他流動負債內。
二、長期負債 到期在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上之債務,包括公司債、長期
借款及長期應付款等。長期負債將於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並將
以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償還者,應轉列為流動負債。
(一) 公司債 應付公司債或其他債券等。
發行債券須於附註內註明核定總額、利率、到期年月日、擔保品名
稱及帳面價值、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如所發行之債券為轉換
公司債者,並應註明轉換辦法。
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公司債之評價科目,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
減項,並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
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二) 長期借款 包括長期銀行借款及其他長期借款或分期償付之借款等

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價值及
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
長期借款應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
金額及外幣兌換率變動時之會計處理方法。
向股東、員工及附屬事業之長期借款,應分別列明。
三、其他負債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存入保證金、存入保證品
及其他雜項負債等。
其他負債金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將科目名稱分別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