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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財務預測所揭露之重要基本假設彙總說明,應充分揭露下列事項:
一、對預測結果相當敏感或產生差異可能性很高之重要基本假設如匯率、利率、主要原料成本等,應說明預估依據,及其敏感度分析。
二、公司各主要商品(服務)之銷售量、售價及成本等基本假設,所依據資料之來源及相關比例數字(如市場未來供需狀況、成長性及市場佔有率等)。
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預估認列之投資損益,其被投資公司名稱、持股比例、預估認列之投資損益金額及認列上開投資損益之依據。所認列各投資損益之金額達預估綜合損益之百分之二十且其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揭露被投資公司是否依據本準則編製財務預測。
四、預估處分關聯企業及子公司或不動產損益達預估綜合損益之百分之二十且其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揭露預計處分標的或不動產之座落、帳面成本、處分價格之決定依據、簽約或申購情形及可於本年度認列收益之具體證據等資訊。
五、預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或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計畫之重要內容,如資金來源、計畫項目、預定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暨對財務報表有關項目之影響。
六、預期情況與現存情況有重大不同之假設。
七、對預期資訊及其解釋具有重要性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