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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調處委員辦理調處事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所獲悉之秘密。
二、與當事人等有關人員有款項、有價證券之借貸情事。
三、對於調處事項有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四、其他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管理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