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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3 條
當事人於前條調處方案送達後,未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不同意之表示,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處,調處委員會應將方案作成調處書,並敘明理由後併同原卷逕送法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