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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1 條
保護機構於收受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所定小額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爭議事件之調處申請書後,除有第十二條之情形外,應即訂定調處期日,通知當事人到場,並將調處申請書繕本一併送達於相對人,不適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