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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保護機構之經理人及受雇人應為專任,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兼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證券商、期貨商或他業兼營證券、期貨業務者之任何職務或名譽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