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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