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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受託證券經紀商之受託買賣契約,應載明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有價證券投資逾越法令
或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定限制範圍者,應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負履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