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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業暨期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證券業及期貨業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稽核制度,並得視需要設置稽核人員
,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個人資料檔案管理情形。
稽核人員為實施稽核,得調閱有關資料,並請作業人員提供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