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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業暨期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使用終端機與其他主機連線作業者,應於系統中限制其可運作之範圍。設
置專線連線作業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加強通信硬體設備之維護,並做成紀錄。
二、定期檢視傳輸日記檔,並統計印製報表,陳報主管核閱。
三、具備偵錯能力及回復措施。
四、建立通信線路備份管制。
利用電信機構連線者,應依電信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