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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業暨期貨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證券業及期貨業申請登記獲准後,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將本法第二
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之事項登載於當地新聞紙,並送請證券暨
期貨主管機關登載於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