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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經紀商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
左列規定,向本會申報登記,並辦理工作證之換發或繳回。所屬期貨經紀
商在辦妥異動之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一、負責人或業務員職務調動、升遷等,為變更登記。
二、負責人或業務員有死亡、辭職、解僱、解任、資遣、退休等情事者,
為註銷登記。
三、負責人或業務員,經本會依本法命令解除其職務,或其登記有第七條
第二項所列各款之情事者,為撤銷登記。
期貨經紀商應於其內部稽核人員異動前,先向本會申報核備,始得異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