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期貨經紀商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形式及內容,應經期貨經紀商經理人審
核及簽章後始可使用,並不得有誇大偏頗之情事。
期貨經紀商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審核紀錄應保存三年。
本會得隨時抽查期貨經紀商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審核紀錄,期貨經紀商
不得拒絕或妨礙。